2
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
3
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
4
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5
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里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
6
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7
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8
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
9
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什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10
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
11
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12
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13
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14
人若向鄰舍借什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15
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僱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僱價來的。」
16
「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她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
17
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
18
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。
19
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
20
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
21
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做過寄居的。
22
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;
23
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